江苏发布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

更新于:2018-07-24 16:39:19

今天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下简称《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存在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重等问题,为此江苏高院对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所审结的全部坏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提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将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而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审理指南》明确,人民法院将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十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对于污染者在污染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或立案侦查后,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可适用缓刑。此外,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也可适用缓刑。

此外,《审理指南》还确定,若是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数额应在其违法所得的一至两倍范围内确定;违法所得不确定的,罚金数额可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50%至一倍范围内确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可按案发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50%至三倍范围内确定。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在违法所得的一至二倍范围内确定;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可酌情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