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更新于:2018-08-31 17:30:31

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政策提到,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贴标准为: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1.2万元/辆,250≤R<3001.7万元/辆,300≤R<4002.25万元/辆,R≥400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此外,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电池方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发改〔2016〕1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一)对车辆的要求

1.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达到行驶里程要求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要求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

3.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要求

1.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1.2万元/辆,250≤R<3001.7万元/辆,300≤R<4002.25万元/辆,R≥400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

按新能源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应当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照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待清算后全部拨付。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1、2);

4.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5.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五)补贴审批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继续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意见。市财政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补贴计划。

3.对于非试点区(新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

(五)实施期限

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