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
更新于:2019-10-18 11:13:09
很多初次创业的小型企业投资者,会发生这样的常识性误解,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一切都属个人财产,完全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这种误解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公司沦为股东的工具。
案例:
吴某和迟某曾在同一家公司做学徒,一起从事磨具加工工作,两人属同门师兄弟关系。在掌握一定生产技能之后,两人相约自立门户,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小型磨具加工公司,股权比例各占 50%。由于吴某和迟某都只具有生产技术经验,没有任何经营管理背景,更不知道公司的运作规则,不懂得公司有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治理结构,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于是在公司运营期间,两人都插手经营,采购、生产、计划、销售、财务等方面的事务随心所欲,不时发布相互矛盾的指令,公司管理十分混乱。更有甚者,公司一旦实现销售收入,股东随意从公司提取现金,公司财务多次提出异议,均被二人以自己是公司老板予以反驳。
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虽是公司的老板,但是股东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二者是严格分开的。
《公司法》第 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将资产投入到公司以后,是以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交换公司的股权。因此,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自己,而不是股东,只有等到公司注销清算之时,公司资产经过清算还债程序以后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为了保证公司独立人格,《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基本的治理结构,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机构设置,各机构承担不同的职责且相互制约,任何股东个人不得逾越上述机构随意参与公司事务。
案例中吴某和迟某的行为完全无视公司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管理随意发号施令,还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违反了有关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果因此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法否定公司人格,直接越过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有些是股东缺乏对现代公司理论的基本了解,仅将公司作为自己盈利的工具,直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有些是股东有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无论哪种情形,都严重损害公司人格独立性并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1。股东以个人身份而非作为公司组织机构成员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会导致股东专权,公司经营管理由部分股东控制。2。公司决定不通过股东会决议,经营政策随意性非常大,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3。股东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的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清算。4。股东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容易发生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在股东选择牺牲公司利益维护其个人利益时,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律师建议(众晓律师):
1。公司成立后应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职能以及组织机构之间分工协调、利益制衡的相互关系,确保公司在优化的组织架构内有效运行。
2。在经营管理方面,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分工,切忌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股东个人身份和公司管理人员身份关系之间的混淆,股东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担任董事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方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尽量避免股东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3。董事会和总经理是公司核心管理结构,因此公司章程应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避免部分股东控制公司意志,影响公司独立人格。
4。如果出现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应及时通过公司内部的自救程序或者借助法律诉讼程序追究股东个人责任。
(原标题: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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