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合同
更新于:2022-03-03 15:37:55
(二) 甲的义务
1、遵守的法律、法规 、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工作的;
(3)甲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统一管理。
4、乙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个人缴纳部分,由甲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在职期间,由甲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属甲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一次性付给乙。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持有的甲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自负。
但如这种延误系甲原因,则甲应为乙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聘用的合同4
一、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
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受聘人员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同时,按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聘用的合同5
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邮编:
应聘方(乙方)
地址:
电话:邮编: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顾问费用每年为元(人民币、港币、美元),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需支付法律顾问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指派的律师如甲方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认为服务态度欠佳、或出现其他使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不满意,甲方可以向乙方书面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以书面答复。
如甲方要求更换律师,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师达成一致,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权视甲方之举为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所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将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履行职责,拒绝甲方可能提出的有关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违背的一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