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更新于:2022-10-25 10:02:45
四、支付时间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20xx年12月26日之前将拟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GJ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乙方签订协议之日提前支付复耕费(按20xx年租金等额支付给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复耕费。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GJ、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GJ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该土地,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将转包合同送甲方备存;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
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集体合同范本6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项员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和专项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双方共同制定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基础。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可选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和员工自行拟定,但均应征得工会同意。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无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记录;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性质和生产特点,经报请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体安排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加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当月的标准工资计算。
第九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依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司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与公司工会或者公司分支机构工会协商;
(三)公司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标准,员工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时间安排按照员工累计工龄计算。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八天。
GJ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的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需要在年休假期间探亲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并按一定标准报销途中交通费。
第十一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员工满二十五周岁,女员工满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二天婚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给予五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批准,可以给予五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第十二条 符合GJ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公司给予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